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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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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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8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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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8-05-21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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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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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1-20 | 2016-12-31 |
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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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3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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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08-17 | 2020-10-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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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杭江商初字第20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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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20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群物资有限公司 赵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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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群物资有限公司、赵胜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群物资有限公司、赵胜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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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
2 |
(2014)杭江商初字第20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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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201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东群物资有限公司 赵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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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群物资有限公司、赵胜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桓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群物资有限公司、赵胜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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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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