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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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工商处字[2018]367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广州亨尔斯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AJG969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东路2号101自编1号(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陆演红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0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直至2018年10月10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于年报法定时间截止后,向当事人邮寄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以督促其尽快补报,当事人于2018年8月1日签收,但仍超过责令期限才公示。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雪连的询问笔录1份。4、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雪连确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页截图1份。5、邮政部门提供的《广州市2017年度未报年报的企业名单(从化分局)》第1页和第12页复印件各1份。2018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从分告字〔2018〕第0201810220000224-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逾期年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温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温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99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87922007)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联系人:温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电话:878382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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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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