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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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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新昌县澄潭镇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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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新地税稽罚[2016]60004号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1、2011年法人股东张水华占用企业资金54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未按“利息、股息、红得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13年自用房产税计税依据17917613.24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15011.36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211589.00元(其中稽查期间2015年8月21日入库74875.09元),少申报3422.36元。2013年芝田厂房原值19285432.11元已使用,应计提折旧610705.35元,允许税前扣除。3、你单位2013年、2014年房产税74875.09元、66222.29元在稽查期间申报缴纳,应处以罚款。4、2014年自用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17827661.34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213931.94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209285.00元(其中稽查期间2015年8月21日入库66222.29元),少申报4646.94元。5、2014年8月8日与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安合同,合同总金额5000万元,未缴纳印花税。6、2014年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493435.45元,当月应申报缴纳城建税74671.77元,已申报缴纳7467.18元,少申报67204.59元,于2015年2月12日申报,申报所属期间为2015年1月,未按期申报缴纳,未加收滞纳金。7、2012年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张水华个人车辆保险费110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2012年在年终总结、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礼品礼金98297.6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012年在营业费用福利费劳保费中列支以前年度费用70030.00元、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以前年度费用46308.20元,财务费用无据支付利息41043.36元,应调增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38858.28元。10、2012年在汇算清缴表中多列销售费用68539.26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1、2013年年终总结、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礼品礼金1874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业务招待费中列支2012年费用45448.00元,应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27268.80元。在2013年费用中列支2012年运费等191482.54元,应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减2012年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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