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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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013号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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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0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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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9013号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B9栋Z19铺): 原告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推广服务费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540525392021-09-1514:48:10:0联系人:郑素梅(2021)粤0105民初9013号广州雅氛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广州策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广州锦东(国际)服装商贸城B9栋Z19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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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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