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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帝汇

    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光路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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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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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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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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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536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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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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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536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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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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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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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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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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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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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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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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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庆华、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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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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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高新执字第02209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0-20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91民初5747号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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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57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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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5747号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4日解除;不予退还保证金;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资金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资金利息;被告支付物业费、水电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1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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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3
    2

    (2018)川0105民初7686号原告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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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7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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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7686号原告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万元;二、王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4万元;三、王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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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3

    (2018)川0105民初7686号原告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华、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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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05民初7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庆华 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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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7686号原告四川省华艺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华、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庆华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15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所欠货款3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王庆华赔偿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四川金帝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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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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