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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信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水贝工业区四栋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69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8

    法律诉讼6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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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3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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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03
    2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海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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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702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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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9-01
    3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苑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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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9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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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20
    4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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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0030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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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7-15
    5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成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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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13民初35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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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7-13
    6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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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4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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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8-03
    7

    钟剑、吕海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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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4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吕海愉
    钟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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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27
    8

    李华、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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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4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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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27
    9

    王来金、徐青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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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4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来金
    徐青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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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27
    10

    夏任仁、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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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4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夏任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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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27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3民初409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韦宏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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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20-11-05
    2 (2020)粵0303民初262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春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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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15 2020-08-20
    3 (2020)粵0303民初262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秋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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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8-18
    4 (2019)粤0303民初20964-209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千钢科技有限公司 王志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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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32 2019-08-22
    5 (2016)粤0303执53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来兴 叶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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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G58 2017-09-03
    6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康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董斌 邓耀海 欧阳文斌 莫满发 廖新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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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7-18
    7 (2016)粤0303民初204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俊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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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7-06-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213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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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3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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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24号曾连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3民初21324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0月29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丽君电话:0755-25038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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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2021)粤0303民初213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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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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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27号胡采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3民初21327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0月19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王丽君电话:0755-25038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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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3

    (2021)粤0303民初214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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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4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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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430号吴长吉: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4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3419.96元以及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罚息(罚息以贷款剩余本金23419.96为基数,按每日0.05%计收,暂计至2021年5月8日罚息为人民币3805.74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上述第1项诉讼标的额暂计至2021年5月8日合计人民币27225.7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2021年10月14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16时0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杨雯电话:0755-2503800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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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4

    (2021)粤0105民初607号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仲英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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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6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仲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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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607号罗仲英:  本院受理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罗仲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0000元及支付利息8026.03元,并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计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6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罗仲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30000元;3.被告罗仲英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罗仲英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君雅街35号1201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010402021-07-2615:48:26:0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2021)粤0105民初607号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仲英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罗仲英: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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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5

    (2021)粤0303民初212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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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2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兰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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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221号林兰珍: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兰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2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4083.37元以及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罚息(罚息以贷款剩余本金54083.37为基数,按每日0.05%计收,暂计至2021年5月8日罚息为人民币4570.05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本次债权所支付的保全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上述第1项诉讼标的额暂计至2021年5月8日合计人民币58653.42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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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6

    (2021)粤0303民初170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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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70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谊付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孙雯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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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039号孙雯璐、南京谊付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雯璐、南京谊付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7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雯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500000元及贷款期限内利息56959元;二、被告孙雯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3月31日为131005元,此后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孙雯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四、如被告孙雯璐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则被告南京谊付通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孙雯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如被告孙雯璐不能清偿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债务,则被告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孙雯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雯璐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孙雯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60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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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7

    (2021)粤0303民初213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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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13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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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29号严再海: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再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329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危梦雅电话:0755-227402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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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8

    (2021)粤0303民初34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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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4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凤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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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430号胡凤梅: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凤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8333.40元、利息1100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人民币208333.4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1日开始,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凤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2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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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9

    (2021)粤0303民初34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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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4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韦叶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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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422号韦叶雨: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叶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叶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5000元、利息2640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人民币27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1日开始,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韦叶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8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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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10

    (2021)粤0303民初34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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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34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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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3427号江春: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凤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8333.40元、利息1100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人民币208333.4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1日开始,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凤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2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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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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