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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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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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2执保298号之二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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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6 |
2 |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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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2执保29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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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6 |
3 |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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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02执保298号之一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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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6 |
4 |
自贡市农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张德朝、刘宗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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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04执53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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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15 |
5 |
自贡市农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张德朝、刘宗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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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04执5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自贡市农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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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9-15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张德朝、刘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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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执保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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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6-05 |
7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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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11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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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9-10 |
8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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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财保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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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2-10 |
9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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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财保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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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2-10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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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304执保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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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1-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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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304民初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被告- 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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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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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304执530号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2 | (2019)川0322执1261号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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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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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霞 刘宗芬 张德朝 张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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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111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2.57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5日,欠利息31089.7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9999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9.92343‰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二、被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对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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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2 |
(2019)川0304民初8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张德朝、刘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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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4民初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 被告- 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霞 张德朝 刘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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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8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张德朝、刘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89789.01元并支付利息173796.1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本息合计金额2563585.12元;以及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借款本金2389789.01元、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之二、(2019)川0304执保22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节假日顺延)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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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3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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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民初1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霞 刘宗芬 张德朝 张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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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111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99992.57元及所欠利息、复利(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6.61562‰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9.92343‰计算至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霞、刘宗芬、张德朝、张玉梅对自流井区草堂山散养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负担。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19年8月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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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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