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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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军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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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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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31 |
2 |
徐毕奎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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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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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01 |
3 |
高艳美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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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高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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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01 |
4 |
李开治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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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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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01 |
5 |
黄萍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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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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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01 |
6 |
徐毕奎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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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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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01 |
7 |
李唐刚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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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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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01 |
8 |
早兴华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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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早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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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1 |
9 |
杨存枝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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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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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1 |
10 |
杨正江与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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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3123执恢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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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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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民终89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与单丕蓉 曹作彬 祖桂莲 曹作生 张铭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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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34 | 2017-03-16 |
2 | (2016)川01民终6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市彭州龙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杨继华 曹作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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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6-12-08 |
3 | (2016)川01民终49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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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6-11-17 |
4 | (2016)川01民终89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单丕蓉 曹作彬 祖桂莲 曹作生 张铭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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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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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46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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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 被告- 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阙文彬 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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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623号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商银行与被告阙文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5,500万元、利息187,687.5元以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罚息利率5.775%计算罚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87,6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商银行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三、原告华商银行以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为限对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2亿股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阙文彬对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商银行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商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3,89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阙文彬共同负担323,200.25元,由原告华商银行负担25,699元。原告华商银行已预交的受理费343,899.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18,200.25元,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8,200.25元、向原告华商银行迳付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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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2 |
(2020)粤03民终46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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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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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623号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原告华商银行与被告阙文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上诉状。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之贷款本金部分及复利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的贷款本金为54801083元,以及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复利;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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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3 |
(2020)粤03民初46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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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 被告- 阙文彬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 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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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623号阙文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商银行与被告阙文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4623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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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4 |
(2018)川0182民初3055号原告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作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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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民初305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曹作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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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3055号原告四川恒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作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曹作彬向原告赔偿14231617.99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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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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