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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88
    • 法院公告 1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8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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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7民初127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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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29
    2

    何志君、张强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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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502执异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志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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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08
    3

    陈吉忠、张强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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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502执异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吉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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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08
    4

    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启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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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7民初11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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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19
    5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蔡明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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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13民终5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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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10-09
    6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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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25民初161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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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9-29
    7

    平顺县绿牧苑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顺县玉峡关镇蒲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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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0425民初3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平顺县绿牧苑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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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顺县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7-13
    8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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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04民初21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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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9-28
    9

    徐向前、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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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1230执105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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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3-29
    10

    唐育东、李江、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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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4民终2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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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5-06

    法院公告1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湘3127民初1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蔡传平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小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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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永顺县人民法院 G74 2018-07-29
    2 (2017)湘3127民初1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蔡传平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小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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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永顺县人民法院 G74 2018-07-29
    3 (2017)湘3127民初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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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 2018-02-27
    4 (2017)湘3127民初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俊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小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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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G30 2018-02-27
    5 (2017)湘3127民初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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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 2018-02-27
    6 (2017)湘3127民初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俊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杨小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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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G30 2018-02-27
    7 (2017)湘3127民初1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蔡传平 被告- 杨小莉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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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G35 2018-01-21
    8 (2017)湘3127民初1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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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 2018-01-21
    9 (2017)湘3127民初1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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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 2018-01-21
    10 (2017)湘3127民初1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蔡传平 被告- 杨小莉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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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顺县人民法院 G35 2018-01-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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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90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邓秋耿 当事人-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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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900号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邓秋耿与被告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0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合计金额:235.1010万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艾小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树秋电话:0755-2862506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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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2

    (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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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90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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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900号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邓秋耿与被告河源市和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7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575505元(以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21日调整的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7.83%,利息起算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暂计至2020年01月3日,实际至被告二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合计金额:235.1010万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艾小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陈树秋电话:0755-2862506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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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3

    (2019)冀1102民初6986号衡水恒工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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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1102民初698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衡水恒工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定水 通道通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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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定水:本院受理的原告衡水恒工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定水、通道通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65000元,并承担因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9500元(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按年利率6%的1.5倍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另计,总计214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0日0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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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郑燕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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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泉州大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郑燕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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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燕忠: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泉州大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燕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人民币512506.4元,并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30566元);2、依法判令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67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郑燕忠对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包括支付水泥货款、逾期违约金、赔偿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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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5

    关于受理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兴市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剑路桥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江西恒剑市政管道有限公司、范剑、赵卫红、范光亚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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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11民初2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兴市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 江西恒剑路桥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江西恒剑市政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赵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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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德兴市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剑路桥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江西恒剑市政管道有限公司、范剑、赵卫红、范光亚: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民初2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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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3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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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2民初17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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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02民初1748号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请求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货款10万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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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7

    [裁判文书]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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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民终58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庄培煌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吴志松 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黄永杰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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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民终5807号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本院受理上诉人庄培煌、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80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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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3
    8

    [裁判文书]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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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庄培煌 被告- 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吴志松 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黄永杰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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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本院受理原告庄培煌与被告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2行“四、”更正为“三、”,第9页第2行“五、”变更为“四、”,第9页第5行“六、”更正为“五、”。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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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3
    9

    [裁判文书]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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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庄培煌 被告- 吴志松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黄永杰 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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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09-2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本院受理原告庄培煌与被告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2行“四、”更正为“三、”,第9页第2行“五、”变更为“四、”,第9页第5行“六、”更正为“五、”。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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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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