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盛运重工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注销
    • 官网:-
    • 地址: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北路西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方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周斌与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 -

    原告-周斌
    开晓胜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4民初108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4民初108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玉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开晓胜 保理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4民初10885号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玉、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方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回购款本金12219877.82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汪玉、开晓胜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明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934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1914元,各被告共同负担92432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2019-01-24
    2

    (2018)粤0304民初108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4民初108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汪玉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 开晓胜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4民初10893号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玉、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4858.77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票号为230936800702720170815102231842,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14日,票据金额为14665298.86元,付款人为案外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有权就处分该汇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汪玉、开晓胜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067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交),由原告负担110226元,各被告共同负担5446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2019-01-2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