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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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杨林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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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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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米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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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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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江洪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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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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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肖南禹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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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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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王红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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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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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李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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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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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吴正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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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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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杨金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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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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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杨可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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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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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莫建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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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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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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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703民初44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侯永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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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9-15 |
2 | (2020)川0703民初445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毛志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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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9-1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霍艳萍 马登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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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G04 | 2016-11-13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何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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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6-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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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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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李元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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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元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19年12月28日的款项共计44891.45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36810.05元、利息5081.4元、违约金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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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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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李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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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1月17日的款项共计49541.95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38459.8元、利息8082.15元、违约金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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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3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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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宋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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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松: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宋建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2年3月1日的款项共计42494.12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支付从2022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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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4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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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苗和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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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和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苗和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0月17日的款项共计52068.57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28624.67元、利息19241.15元、违约金420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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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5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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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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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3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雷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5.37元及截止2016年6月28日利息9548.42元和违约金7930.8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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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6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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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张顺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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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顺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60.04元及截止2021年7月17日累计利息1267.60元、违约金1894.64元;并偿还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违约金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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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7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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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景安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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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安鸿: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9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景安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42935.4元,及截止2020年3月27日透支利息4213.86元、违约金2639.14元,合计49788.4元,并偿还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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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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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李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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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2年1月1日的款项共计120914.7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113575.52元、利息5839.18元、违约金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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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9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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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何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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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宴: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6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何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本金44663.68元、利息71464.24元、违约金9189.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8日11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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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10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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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皮德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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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德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皮德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皮德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卡号为6251610005358667项下透支本金48784.42元以及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17日,手续费1062元、利息及复利27704.62元、违约金2346.6元;2.利息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皮德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卡号为4632310021701520项下透支本金37665.91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17日,利息及复利30446.4元、违约金2392.55元;2.利息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三、被告皮德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被告皮德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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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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