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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添贸易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德华路八街B61号铺位之三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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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2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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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6-22 2020-01-01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岑树添、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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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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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12-20 2018-06-21
    3

    黎洁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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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辖终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黎洁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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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24 2017-08-0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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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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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606执5510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23 详情
    2 (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8-06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53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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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3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燕冰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劳锡澎 黎洪伟 何爱愉 陈敏莉 岑树添 黎洁珊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邓佩珊 龙锡池 欧少欢 劳锡圻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韦润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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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黎洁珊、韦润潮、邓佩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140581.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月9日的利息为50155.8元,2015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1.利息以本金11140581.95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2.罚息以本金11140581.95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5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3%计算;3.复利以利息50155.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从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4456604.13元、罚息2058779.54元、复利30095.99元,合计6545479.66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在最高额20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竺、陈振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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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2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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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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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二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张淑仪、岑树添、陈敏莉: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上诉状。陈柱波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陈柱波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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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3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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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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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以4991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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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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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周永天 龙锡池 岑树添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陈柱波 陈敏莉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叶深 张淑仪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琼 叶沛坚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陈爱冰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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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之一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以4991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0031.7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0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五、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86.9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复利: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之次日起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86.9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六、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七、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49371.85元及利息(以9849371.85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八、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龙锡池、叶沛坚、叶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诉讼费等);九、被告陈爱冰、陈敏莉、张淑仪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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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5

    (2018)粤06民初2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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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 何健堂 陈爱冰 周永天 陈柱波 陈爱琼 岑树添 陈敏莉 龙锡池 叶沛坚 张淑仪 叶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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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34号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周永天、陈柱波、陈爱琼、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叶沛坚、张淑仪、叶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90031.79元及罚息1911594.65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090031.79元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2.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98379.17元、罚息819325元、复利54179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6%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198379.17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3.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86.9万元及利息428167.67元、罚息1571484.10元、复利97955.8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86.9万元按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4%再上浮50%计算罚息,并以利息428167.67元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4.判令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延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贴现票款500万元和利息36525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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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6

    (2019)粤0606执异2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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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执异2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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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琼、陈柱波、张淑仪、陈爱冰、周永天:关于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叶沛坚、何健堂、叶深、岑树添、陈爱琼、龙锡池、陈柱波、张淑仪、陈敏莉、陈爱冰、周永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849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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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2
    7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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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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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12842103.08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5492103.08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2.以73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以年利率6.6%计付利息;对前述未偿还利息部分,以年利率9.9%计付罚息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息不再重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在债务本金6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在债务本金3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65.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07065.71元,由十五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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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8
    8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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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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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变更主体)、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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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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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民初83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黎洪伟 黎洁珊 欧少欢 韦润潮 劳锡澎 劳锡圻 何爱愉 邓佩珊 岑树添 龙锡池 陈敏莉 周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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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黎洪伟、黎洁珊、欧少欢、韦润潮、劳锡澎、劳锡圻、何爱愉、邓佩珊、岑树添、龙锡池、陈敏莉、周燕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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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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