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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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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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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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2-05 |
2 |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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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92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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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01-06 |
3 |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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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9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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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01-03 |
4 |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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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6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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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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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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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6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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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08-21 |
6 |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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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17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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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10-15 |
7 |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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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执7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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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8-08 |
8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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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99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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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7-03 |
9 |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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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6执17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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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4-28 |
10 |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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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执21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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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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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7599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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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7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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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7599号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75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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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1)粤0309执46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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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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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622号深圳市天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29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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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3 |
(2020)粤0310民初122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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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12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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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1226号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绿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智天骏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3259173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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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4 |
(2019)粤0310民初590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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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9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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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90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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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5 |
(2018)粤0404民初15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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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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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558号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40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800元;二、被告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7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67元,由原告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珠海光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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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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