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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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鑫豪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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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6民初164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鑫豪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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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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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锦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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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锦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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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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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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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21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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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16-12-22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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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艾秋了、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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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8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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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6-07-13 | 2016-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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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97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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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9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冲 被告- 罗琨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熊攀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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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冲诉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提交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伍若瑛,杜锦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99882.1元及利息25990.14元(以1998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25990.14元,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上述合计:225872.24元2、由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3、判令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琨与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9882.1元及利息25990.14元(以1998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25990.14元,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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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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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94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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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9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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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冯伟光诉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琨、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提交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姚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伍若瑛,杜锦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尉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409609.4元及利息53260.44元(以409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上述合计:462869.84元2、由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3、判令天津市中建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琨与被告熊攀、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609.4元及利息53260.44元(以409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2020年12月11日791天利息为53260.44元,从2020年12月1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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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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