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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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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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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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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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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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昆明盛想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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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当事人-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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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昆明盛想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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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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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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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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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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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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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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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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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林赢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李剑云、李佳霓、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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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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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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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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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与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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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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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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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26执218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石林赢鸿农产品开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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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1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石林赢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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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石林赢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李剑云、李佳霓、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彦:本院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石林赢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李剑云、李佳霓、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云0126执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知你们现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成为该案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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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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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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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2号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你们三人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截止2015年5月28日的利息720.6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及欠付利息720.6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3500元;三、被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对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承担债务后,在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11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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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3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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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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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你们三人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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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4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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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 当事人-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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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1号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诉你们三人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23400元、复利26.6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2340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3500元;三、被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对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承担债务后,在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对被告陈学辉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春莺组团13幢2单元3层301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424541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梅子井酒业有限公司、云南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立敏、陈学辉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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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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