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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事利科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2幢17楼1703室-17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3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高翠荣、周某诉被告周毅、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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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15民初383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高翠荣
    周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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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6-01
    2

    上诉人张潮波与被上诉人张美华、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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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民终1048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潮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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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31
    3

    高梅与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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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9350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高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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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30
    4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惠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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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执60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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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0
    5

    周宁与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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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9258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周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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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11
    6

    原告谢慧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丁少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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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05民初225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谢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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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02-19 2021-02-26
    7

    刘汉平、唐桂兰等与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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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6647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刘汉平
    唐桂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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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3-16
    8

    郑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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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093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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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31
    9

    李瑞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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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37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瑞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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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1-01
    10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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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4民初61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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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0-12-09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缪海波 江苏海利格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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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G34 2020-10-17
    2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建民 沈美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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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30 2019-12-01
    3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梅 叶新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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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02 2019-08-06
    4 (2017)浙0104民初91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炳良 浙江万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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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38 2018-04-22
    5 (2017)浙0104民初91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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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1-14
    6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炳良 浙江万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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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G55 2018-01-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申1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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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申134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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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申134号曹伟、张小强:本院受理李瑞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申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李瑞华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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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2

    (2020)粤03民终25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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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25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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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25254号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1年6月28日9:3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4月2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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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3

    (2020)粤03民终25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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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3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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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371号曹伟:上诉人李瑞华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5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李瑞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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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4

    (2020)粤03民终25254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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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25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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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尚彦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12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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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5

    (2020)粤03民终25254号书面审理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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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25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上诉人- 黄建国 桂丽 被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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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5254号曹伟、张小强:上诉人黄建国、桂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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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6
    6

    (2020)粤03民终17698号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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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769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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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698号范卫平:本院审理上诉人竺琦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原审被告范卫平、原审第三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1769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终1769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竺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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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7

    (2018)粤0304民初34280号案公告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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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428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瑞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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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4280号之二曹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被告李瑞华及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304民初34280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李瑞华不服,均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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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8

    (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上诉状公告-曹伟、张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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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国 桂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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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曹伟、张小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被告黄建国、桂丽、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建国、桂丽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中9201423.22元为8666223.22元或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Ο二Ο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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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9

    (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曹伟、张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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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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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曹伟、张小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被告黄建国、桂丽、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9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建国、桂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支付9201423.22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应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8年7月23日起分段计算,其中以89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3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以9201423.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应以9201423.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就判项一确定的债权对处分被告黄建国、被告桂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87弄22号202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6)第074877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779.7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87779.78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8307.7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94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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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10

    (2018)粤0304民初41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告-曹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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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4149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海明 陈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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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民初41497号曹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被告徐海明、陈莉、第三人曹伟、张小强、杭州市江干区万事利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4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50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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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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