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淳(消)行罚决字〔2020〕0001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茶艺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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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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