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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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复字第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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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复字第4号 | - |
原告- 女 方某 汉族 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天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方某 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杜某 当事人- 云南中油英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云南经济贸易促进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云南英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西南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 云南英茂大屯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西南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英茂石化有限公司 云南中油大屯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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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追加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方某,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杜某,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天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经理。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方某与西双版纳天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伦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追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下称中石油云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中石油云南分公司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景洪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00)景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中石油云南分公司的执行异议,中石油云南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听证审查了本案。中石油天然气云南分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方某的代理人杜某、天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到庭参加听证。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30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天伦公司1998年8月与云南英茂石化有限公司(下称英茂石化公司)共同组建云南英茂版纳燃气有限公司(下称英茂版纳燃气公司),联营后的资产由英茂石化公司控股。2000年3月英茂石化公司又与云南英茂大屯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屯公司)注册成立云南中油英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油英茂石化公司)。中石油云南分公司系中油英茂石化公司转让所有股权给中国石油后新设立的公司,中油英茂石化公司又系被执行人天伦公司与英茂石化公司联营成立公司转让股权而设立,天伦公司原权利义务已随其股权转让而转让,该权利义务最后至中石油云南分公司承受。因此,追加中石油云南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中石油云南分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申请复议人中石油云南分公司称,第一,景洪市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适用法规。天伦公司的债务只能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天伦公司承担,不应涉及其他公司。景洪市人民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属适用法律不当。依上述条款,追加的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二是追加对象为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景洪市人民法院追加的不是天伦公司的合伙人,而是天伦公司和英茂石化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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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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