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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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向龙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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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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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向龙公司增资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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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增资纠纷 |
申请人-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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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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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85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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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51号 | - |
原告- 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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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851号江艳:申请执行人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向龙、江艳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8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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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2 |
(2021)粤03执25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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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6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艳 方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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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66号之一方向龙、江艳:申请执行人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向龙、江艳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6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25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65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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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3 |
(2021)粤03执25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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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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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66号方向龙、江艳:申请执行人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6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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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4 |
(2021)粤03执25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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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56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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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66号方向龙、江艳:申请执行人深圳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6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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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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