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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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2021〕802号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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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2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152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152号当事人:温岭市新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YFK9XF(1/1),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双峰路43号,联系电话:15757818530。2020年6月22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接温岭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交办,温岭市温峤镇WQ0604-03工地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经初步调查,温峤镇WQ0604-03工地正在进行桩基施工,伴有大量建筑泥浆产生需要处置,但该工地尚未办理《温岭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其建设单位为温岭市新峤置业有限公司。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6月23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温岭市新峤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在未办理《温岭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温峤镇WQ0604-03工地产生的建筑泥浆,共计约3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温岭市新峤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10份,证明温峤镇WQ0604-03工地正在进行桩基施工,伴有大量建筑泥浆产生需要处置的事实。桩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筑泥浆固化处理承包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峤镇WQ0604-03工地建设单位为温岭市新峤置业有限公司、运输单位为温岭市辰和运输有限公司等事实。调查(询问)笔录2份、温岭市辰和输运公司所属车辆浙J57729、浙J59592于6月14日的轨迹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温岭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已清运温峤镇WQ0604-03工地产生的建筑泥浆,共计2车,约35立方米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20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95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温岭市新峤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泥浆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第一款之规定,为此,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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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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