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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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锋及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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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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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8 |
2 |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谭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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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1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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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8 |
3 |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鑫及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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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02民初515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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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7 |
4 |
2020 1116青岛趣牛牛覃亮宝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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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322民初111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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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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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李奇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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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322民初111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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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01 |
6 |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韦付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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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322民初111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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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01 |
7 |
赵璇、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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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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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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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华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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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8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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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2-24 |
9 |
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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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7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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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31 |
10 |
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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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58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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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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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69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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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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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3号周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杰、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6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5月01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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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04民初469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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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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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4号韩明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明甫、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9583.35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4月09日起以3958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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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2021)粤0304民初46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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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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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5号徐赫: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赫、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708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4月09日起以27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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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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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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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69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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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6976号王生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永、第三人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8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8年04月09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800元、公告费等;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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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5 |
(2019)粤0305民初2362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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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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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25号吴跃兵: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跃兵、第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跃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9元及利息(利息以6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跃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48元,由被告吴跃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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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6 |
(2019)粤0305民初2361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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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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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16号范卫平: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卫平、第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范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33元及利息(利息以14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32元,由被告范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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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7 |
(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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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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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曹团军: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团军、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10元及利息(利息以111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84元,由被告曹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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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8 |
(2019)粤0305民初2362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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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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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24号张利萍: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萍、第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38元及利息(利息以97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52元,由被告张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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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9 |
(2019)粤0305民初2361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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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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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19号李春亮: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亮、第三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26元,由被告李春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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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10 |
(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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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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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郑琳: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第三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9元及利息(利息以54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智品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76元,由被告郑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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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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