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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都万穗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217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11
    • 法院公告 10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11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钟伟球、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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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2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钟伟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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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8-18
    2

    梁钊林、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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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65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梁钊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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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8-20
    3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梅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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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49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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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20
    4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榕、徐坚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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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234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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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8-11
    5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小军、汤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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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19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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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27
    6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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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66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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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06
    7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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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恢62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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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23
    8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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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恢11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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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6-30
    9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小军、汤碧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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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15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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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13 2021-07-08
    10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桂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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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恢10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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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28

    法院公告10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世 刘雄 邓丽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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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8)粤0114民初5115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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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3 (2018)粤0114民初4921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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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4 (2018)粤0114民初5117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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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5 (2018)粤0114民初4925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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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6 (2018)粤0114民初5116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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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7 (2018)粤0114民初81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捷玲 陈胜栋 李耀洪 佛山市顺德区车之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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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8 (2018)粤0114民初89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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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9 (2018)粤0114民初37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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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10 (2018)粤0114民初57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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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武桂、庞玉华、罗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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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2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罗桂梅 庞武桂 庞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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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2172号庞武桂、庞玉华、罗桂梅: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武桂、庞玉华、罗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2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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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2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江锋、杨木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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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242号 -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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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242号莫江锋、杨木娣: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江锋、杨木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4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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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3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江锋、杨木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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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242号 -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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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242号莫江锋、杨木娣: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江锋、杨木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42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湛江国际仲裁院(2019)湛仲字第12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江锋、杨木娣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莫江锋(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0606511X)、杨木娣(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0805592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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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4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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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2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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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242号莫江锋、杨木娣: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湛江国际仲裁院(2019)湛仲字第124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3071.4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4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861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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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5

    (2021)粤0114民初7573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广福、王桂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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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7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广福 王桂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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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7573号曾广福、王桂婵: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广福、王桂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曾广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454.95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2年7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25日尚欠利息226333.21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至付清款日止);2.被告王桂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4.两被告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尹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27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9197392021-05-1113:21:05:94(2021)粤0114民初7573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广福、王桂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王桂婵,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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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6

    (2021)粤0114执异153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彪、雷世梅、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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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异1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娟 雷世梅 易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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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执异153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易彪、雷世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彪、雷世梅、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4执恢621号,原执行案号:(2017)粤0114执3550号]中,宋娟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1)粤0114执异15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执异15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宋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538849442021-04-2114:22:12:334(2021)粤0114执异153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彪、雷世梅、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广州市,送达,公告,宋娟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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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7

    (2021)粤0114执异152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彪、雷世梅、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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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异1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娟 雷世梅 易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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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执异152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易彪、雷世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彪、雷世梅、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4执恢621号,原执行案号:(2017)粤0114执3550号]中,案外人陈岳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1)粤0114执异15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岳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538849432021-04-2114:22:23:13(2021)粤0114执异152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彪、雷世梅、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送达,公告,异议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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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8

    (2020)粤0114执异408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苏怀、黄燕文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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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执异4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苏怀 黄燕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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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408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燕文、张苏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苏怀、黄燕文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粤0114执3111号】一案中,申请人朱兰青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粤0114执异40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变更申请人朱兰青为(2017)粤0114执31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7324552020-12-2917:11:53:944(2020)粤0114执异408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苏怀、黄燕文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广州市,送达,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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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9

    (2020)粤0114民初779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峰、林眉春、梁志行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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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77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峰 林眉春 梁志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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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797号梁志行: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峰、林眉春、梁志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199.05元及利息(利息以1619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5673.91元);二、被告许昌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257.35元及利息(利息以1925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三、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许昌峰用于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45号地下一层29号车位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林眉春、梁志行对被告许昌峰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志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许昌峰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元,被告许昌峰、林眉春、梁志行共同负担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刘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22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6661402020-11-2516:36:31:241(2020)粤0114民初779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峰、林眉春、梁志行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被告,许昌,判决,志行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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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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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勇军、钟凌云、张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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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21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巢勇军 钟凌云 张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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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215号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巢勇军、钟凌云、张泉: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勇军、钟凌云、张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8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21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本院两次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465.43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巢勇军、钟凌云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御苑一街5号1301房的房产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1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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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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