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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蜂道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6号2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与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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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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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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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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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陶华婷与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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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陶华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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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付维华 陶华婷 袁珏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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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02 2019-03-26
    2 (2018)沪0118民初12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付维华 陶华婷 袁珏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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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04 2018-10-25
    3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付维华 陶华婷 袁珏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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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62G63中缝 2018-10-23
    4 (2018)沪0118民初12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慧雄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付维华 陶华婷 袁珏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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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62G63中缝 2018-10-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9民初16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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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9民初166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付维华 陶华婷 袁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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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36号3-5幢)、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源路55号6幢2层A区2047室)、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6号2幢)、付维华(住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908弄167号503室)、陶华婷(住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70弄4号101室)、袁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靖路2250弄5号16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付维华、陶华婷、袁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258059.13元、运费5000元(合计263059.13元),以及加工费利息损失4484.12元(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8月9日),并赔偿加工费258059.13元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中蜂巢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蜂道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付维华、陶华婷、袁珏对上述第2项中蜂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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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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