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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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市监处字[2021]54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灿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101MA59FDQ15N经营者:江小翠2020年12月7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0-04-22,原产地:芬兰)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食安2020-12-0385),被抽检奶粉的铁项目检出值为:0.190mg/100kj,产品标示值为0.3mg/100kj,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的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0-04-22,原产地:芬兰),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食安2020-12-0385),被抽检奶粉的铁项目检出值为:0.190mg/100kj,产品标示值为0.3mg/100kj,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奶粉12盒,购进价格为12盒共1670元,销售价格为338元/盒,该批次奶粉实际销售8盒。该批次奶粉货值为4056元,违法所得1590.67元。。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编号:食安2020-12-0385);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上海泰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进口奶粉情况的复函》(沪市监总队函2021-0028);复检《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C2102100000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1】2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并含有虚假内容的婴儿配方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栽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元陆角柒分(¥1590.67);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仟伍佰玖拾元陆角柒分(¥6590.67)。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元陆角柒分(¥1590.67);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仟伍佰玖拾元陆角柒分(¥6590.67)。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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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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