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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兴艺术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严家桥街5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余某、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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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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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仰学、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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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仰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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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陆某、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李飞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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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陆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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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于明淑与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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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于明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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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柯薇、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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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柯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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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俞某、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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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俞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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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刘某、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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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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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吴晟波、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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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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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吴晟波与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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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吴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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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林仰学、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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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林仰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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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105执2266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24 详情
    2 (2021)浙0105执2037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07 详情
    3 (2021)浙0105执173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09 详情
    4 (2021)浙0105执82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2 详情
    5 (2020)浙0105执381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8 详情
    6 (2020)浙0105执3446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15 详情
    7 (2019)浙0105执3805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22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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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章俞凯 被告-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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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章俞凯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提成共计人民币778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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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2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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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薛静瑶 被告-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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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薛静瑶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9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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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3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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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0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吕淑航 被告-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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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吕淑航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08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淑航2019年4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劳动报酬17816.09元;二、被申请人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淑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8908.05元;以上共计46724.1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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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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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薛静瑶 被告-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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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薛静瑶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75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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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5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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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5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章俞凯 被告-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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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章俞凯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9)75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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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6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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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0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吕淑航 被告- 杭州名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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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吕淑航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60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8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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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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