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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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全与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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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5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贵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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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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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园梅与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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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杨园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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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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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湘宜、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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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2599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刘湘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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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21 |
4 |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云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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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51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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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31 |
5 |
林某群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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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98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林某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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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11 |
6 |
程友生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三号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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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3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程友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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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1-28 |
7 |
谢菲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三号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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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433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谢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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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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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云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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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9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前海阳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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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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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恺与深圳市红隼稳赢三号投资企业、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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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317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李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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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1-01-11 |
10 |
谢斐与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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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92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谢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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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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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6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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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7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海群 被告- 深圳市红隼稳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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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77号之一深圳市红隼稳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海群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4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499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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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106执异849号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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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8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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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849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849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0月8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540090932021-08-0317:44:15:0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2021)粤0106执异849号广州昊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汤颖茵、周颖瑜电话:83006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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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粤03民初26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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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6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健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幸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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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626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李幸盈及第三人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翁艳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齐明、审判员雒文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22日10时30分,2021年9月22日15时30分,地点均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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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2021)粤03民初2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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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62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幸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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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625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幸盈及第三人王健、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翁艳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齐明、审判员雒文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地点均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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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2020)粤0304民初144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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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高德勇 被告- 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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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59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高德勇与被告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44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德勇投资本金716665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以7166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3.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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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6 |
(2021)粤03执26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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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6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稳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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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677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林海群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4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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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7 |
(2021)粤03执恢3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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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4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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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44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申请执行人李幸盈与你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本院(2020)粤03执异9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深圳市红隼控股有限公司、王健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34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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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8 |
(2021)粤0304执39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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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9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志雄 被告-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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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3982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钱志雄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79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39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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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9 |
(2021)粤0304执87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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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8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贵全 被告- 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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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8774号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贵全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5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8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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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10 |
(2020)粤0304民初1447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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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园梅 被告- 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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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470号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杨园梅与被告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园梅返还投资款466805.33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66805.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红隼稳赢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园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8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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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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