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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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继增与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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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唐继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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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某、黄新芬与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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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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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吴华、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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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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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曾云红、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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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曾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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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芳、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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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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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傅大春、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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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傅大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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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章穗、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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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章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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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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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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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揭映花、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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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揭映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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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洪文、蒋丽芳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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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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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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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4民初17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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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700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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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7006号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票据到期日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按一年期LPR分段计算,利息为11841元,合计为1011841元);2、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8月4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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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2 |
(2022)粤0304民初170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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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700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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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17003号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票据到期日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按一年期LPR分段计算,利息为11841元,合计为1011841元);2、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8月4日9时15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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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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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700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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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17003号 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绍兴卓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民初17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查封、扣押或冻结上述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龙权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184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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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4 |
(2022)粤20民初222号送达起诉状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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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民初2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 被告- 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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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民初222号湖北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湖北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四被告立即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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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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