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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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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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49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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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30 |
2 |
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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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辖终8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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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19 |
3 |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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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终2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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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05 |
4 |
王泉、杨凯军、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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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7民初27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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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7-31 |
5 |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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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初52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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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12-24 |
6 |
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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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95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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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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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洋必与王建国、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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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7民初27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方洋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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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19-12-31 |
8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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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终98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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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19-12-03 | 2020-01-02 |
9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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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877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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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0-02-13 |
10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处、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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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877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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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20-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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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魏兴元,杨芙娜,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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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1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小丹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强 李鹏 姚金山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杨芙娜 魏兴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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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317号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杨芙娜:本院受理上海交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鹏、李强、王小丹、魏兴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姚金山、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芙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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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2019)粤03民初260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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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60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姚金山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魏兴元 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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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602号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宫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52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5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2020)冀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安鑫达公司得到退赔的部分,应在本案生效后天昱市政公司应支付安鑫达公司的金额中予以相应扣减;二、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1600元;三、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应对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5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754.5元(已由原告安鑫达公司预交),由被告天昱市政公司、魏兴元、姚金山、天昱房地产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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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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