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刘健、欧阳凤霞等与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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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2民初8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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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14 |
| 2 |
张炎民、马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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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终3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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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9 |
| 3 |
江西省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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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执恢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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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9-13 |
| 4 |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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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执异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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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5 |
| 5 |
洪翔、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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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44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洪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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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26 |
| 6 |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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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79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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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5 |
| 7 |
高俊岭与卢康明、金慈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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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2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高俊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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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15 |
| 8 |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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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执40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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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1-05 |
| 9 |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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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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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1-26 |
| 10 |
马小琼与张炎民、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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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3民初26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马小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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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14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赣0402执976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3 | 详情 |
| 2 | (2021)赣0402执719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1 | 详情 |
| 3 | (2021)赣0402执700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7 | 详情 |
| 4 | (2020)赣0103执479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4 | 详情 |
| 5 | (2018)赣0402执560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1 | 详情 |
| 6 | (2018)赣0402执549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 7 | (2018)赣0402执547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 8 | (2018)赣0402执546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 9 | (2018)赣0402执545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 10 | (2018)赣0402执551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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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208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章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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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送达公告章运辉: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运辉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2087号。因本院按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联系电话13970866665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福田花园6栋204室向被告章运辉采用电子送达和寄送法律文书均未成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壹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购房款135091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76128元(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请求判决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总计41270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联系电话:0792-8276913联系人: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许峰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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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 2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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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谢明江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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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谢明江:本院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4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92140005960100);二、被告谢明江偿还所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借款本金3419396.05元、利息281737.46元、罚息16883.7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7日止,此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共计3718017.3元。限被告谢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489元,由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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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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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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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谢明江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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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谢明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37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提前解除原告与被告谢明江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92140005960100);2、请求判令被告谢明江翔原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余额3419396.05元及逾期利息166784.23元,合计3586180.28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1月14日)及截至本金还清日为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请求判令对被告谢明江持有的用于抵押给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92140005960100)项下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与金凤路交汇处89号街道九江五金商贸市场(楼盘名称)G区不分单元G-1022、G-1023、G-1046、G-1047、G-1048、G-1053、G-1055、G-1059、G-1060、G-1061、G-1065、G-1066室的抵押物,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以上各被告连带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3月17日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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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 4 |
关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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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2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谢明江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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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谢明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谢明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402民初37号。因本院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提前解除原告与被告谢明江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92140005960100);2、请求判令被告谢明江翔原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余额3419396.05元及逾期利息166784.23元,合计3586180.28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1月14日)及截至本金还清日为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请求判令对被告谢明江持有的用于抵押给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192140005960100)项下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浔南大道与金凤路交汇处89号街道九江五金商贸市场(楼盘名称)G区不分单元G-1022、G-1023、G-1046、G-1047、G-1048、G-1053、G-1055、G-1059、G-1060、G-1061、G-1065、G-1066室的抵押物,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以上各被告连带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0年3月10日联系电话:0792-8389920联系人:濂溪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荣于芾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86号邮政编码:332005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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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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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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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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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联系人:李扬联系电话:0791-8816262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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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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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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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3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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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已判决驳回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但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被告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赣010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肖海涛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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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 7 |
关于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袁铂凯、袁双喜、王招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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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民初29号 | -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当事人-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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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铂凯、袁双喜、王招弟: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诉被告袁铂凯、袁双喜、王招弟、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八月六日联系电话:0792—8537700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陈小江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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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 8 |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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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民初36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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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港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赣0103民初3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82522元并赔偿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按月息2分标准起诉之日至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肖海涛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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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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