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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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徐湛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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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徐湛滔 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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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451号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1民初451原告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徐湛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交换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1年10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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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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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徐湛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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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徐湛滔 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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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450号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1民初450原告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徐湛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交换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1年10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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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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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徐湛滔、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门中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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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 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徐湛滔 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龙门中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龙滔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河源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凯洲自来水有限公司 怀集中滔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怀化天源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 广元西洲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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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34号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洲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怀化天源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广元西洲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徐湛滔、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门中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滔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河源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洲自来水有限公司、怀集中滔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怀化天源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广元西洲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交换传票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一、判令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港币150281775元,利息港币575491.5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行政管理费港币500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二、判令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徐湛滔、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龙门中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滔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河源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中滔环保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凯洲自来水有限公司、怀集中滔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怀化天源污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广元西洲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就中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担保费人民币180000元、内地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翻译费人民币80000元、公证转递费港币50000元等费用;四、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上述诉讼请求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19年11月29日外汇兑换中间价港币兑人民币1:0.89802换算,共计人民币137278192.5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及传票。本院现定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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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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