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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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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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292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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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03 |
2 |
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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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609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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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2-13 |
3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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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221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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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12-27 |
4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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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382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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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9-12-25 |
5 |
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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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2429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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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19 | 2018-12-26 |
6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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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67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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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8-06-06 |
7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李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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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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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 2017-12-28 |
8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李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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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14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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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4-05 | 2018-01-23 |
9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XX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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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1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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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4-05 | 2018-01-23 |
10 |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泰玻璃有限公司、XX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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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1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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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4-05 | 2018-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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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40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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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40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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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4010号烟台美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0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4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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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2 |
(2017)粤1972民初967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星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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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67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星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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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674号之一东莞市星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9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星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加工费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加工费之日止)给原告深圳市微纳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1元,由被告东莞市星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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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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