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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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与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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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8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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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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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与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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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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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2-27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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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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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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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变更合议庭通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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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2 |
(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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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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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49695元(大写:肆万玖仟陆佰玖拾伍元中整)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龚国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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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
3 |
(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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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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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支付货款496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8月16日起以49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042.38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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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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