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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贸易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E15区钢铁世界北路16A、16B、16C号(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18民初16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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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258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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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鲁千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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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鲁千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鲁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5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857.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被告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鲁千军对被告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6.4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鲁千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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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2

    (2020)粤0606民初258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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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5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鲁千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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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鲁千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创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鲁千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5857.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辜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洁珍、梁志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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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3

    (2017)粤1972执8908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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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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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08号之一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去向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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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8
    4

    (2017)粤1972执8908号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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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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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08号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无法查找到你们的去向,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逾期未领取的,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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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9
    5

    (2017)粤1972执8908号公告送达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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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08号 -

    当事人- 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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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8908号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2016)粤197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须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8272.9元,利息36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4元(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案件受理费246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639元,合计117565.9元。因你(单位)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无法查找到你(单位)的去向,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逾期未领取的,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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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8
    6

    (2016)粤1972民初476号之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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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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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476号之二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08272.9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邹文锋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付货款108272.9元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信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5元,由被告东莞市瑞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邹文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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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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