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210149966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罚款 收起
...
展开
|
2021-06-24 | 详情 |
2 | 第2206811152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8月2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铁16号线新场地铁站实施车辆不整洁、设施不完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照片(5张);3、询问笔录(2份);4、其他证据材料(7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0-09-28 | 详情 |
3 | 第2206811134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6月0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雷路临1050号1109路起讫点实施车辆不整洁、设施不完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证据照片(6张);4、其他证据材料(8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0-08-21 | 详情 |
4 | 第2206811091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5月0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2927号惠南地铁站公交枢纽站(1070公交终点站)实施车辆不整洁、设施不完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证据照片(4张);4、其他证据材料(8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0-06-19 | 详情 |
5 | 第2206811088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5月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环西路200号公交新场5路终点站实施未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照片(4张);3、询问笔录(2份);4、其他证据材料(8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0-06-19 | 详情 |
6 | 第2206811090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5月0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雷路1050号航头4路终点站实施未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照片(4张);3、询问笔录(2份);4、其他证据材料(7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0-06-19 | 详情 |
7 | 第2206811089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5月0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雷路1050号公交1109路终点站实施车辆不整洁、设施不完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照片(4张);3、询问笔录(2份);4、其他证据材料(8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0-06-19 | 详情 |
8 | 第2196511133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19年07月1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松涛路南50米实施车辆不整洁、设施不完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照片(4张);3、询问笔录(2份)。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其他:责令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19-08-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