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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医博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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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42号首、二、三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17]1760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医博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5HR7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张村冠南路119号306房法定代表人:杨彩虹注册日期:2015年12月16日营业期限: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0月06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场地使用证明》、《公司章程》等注册登记资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5年12月16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经查证,广州市白云区张村冠南路119号306房并不存在,当事人提交的用于公司登记的住所证明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材料。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人杨彩虹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洪力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2015年12月15日申请登记注册的登记档案材料;证据四:当事人在实际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依法纳税的材料。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洪力签名确认。2017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30天内改正提交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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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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