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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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辽文罚字〔2017〕第014号 | 辽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2017年8月3日17时20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苏辛执法证号(D00190021),史玉龙执法证号(D00191004),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日常检查,其场所内有70台电脑终端,其中有20人正在上网消费,检查中发现有未成年人上网一名,证明了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也承认接纳未成年人并在现在检查笔录上签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成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本机关认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管理秩序。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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