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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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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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执异17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申请人-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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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9 |
2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先勇、罗健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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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民初70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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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09 |
3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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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3民初3992号 | 名誉权纠纷 |
起诉人-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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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02 |
4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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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2民初9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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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3 |
5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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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执恢1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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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9 |
6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小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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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执100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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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4 |
7 |
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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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执异7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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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29 |
8 |
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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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执异138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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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9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健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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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民初13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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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07 |
10 |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小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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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民初13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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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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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792民初14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魏新军 陈娟及 陈天鹏 陈天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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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6-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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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南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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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726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 冯南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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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7268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52251)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15500元,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备案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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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2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金泉、刘丹丹、邹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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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9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耿金泉 刘丹丹 邹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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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951号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以及被告邹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2元,由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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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3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邓庆容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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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39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林 邓庆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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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3966号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邓庆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垫的银行按揭款45578.2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8875.57元、违约金41011.97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4月2日,最终算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付清款项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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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4 |
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耿金泉、刘丹丹、邹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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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795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耿金泉 刘丹丹 邹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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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951号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邹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绵阳市南湖街199号晶蓝湖8幢1单元11楼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耿金泉交还该房屋;2,停止涪城法院在被告邹建申请执行被告耿金泉一案中对绵阳市南湖街199号晶蓝湖8幢1单元11楼2号房屋的执行措施,在绵阳市经开区住建局撤销该房屋的合同签约备案(备案号14422);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将于2019年6月6日13:30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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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5 |
(2018)川07民再45号申请人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长琼、陈安林、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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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民再4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 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长琼 陈安林 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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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长琼、陈安林、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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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6 |
(2018)川0105民初5812号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迪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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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58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鑫迪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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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5812号原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迪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鑫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还欠款本金1289.3万元;2、二被告以欠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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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7 |
(2018)川民申1783号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长琼、陈安林、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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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申17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 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长琼 陈安林 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 陈长琼 陈安林 绵阳市统全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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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申1783号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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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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