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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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镇市监处〔2021〕16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云溪峰境小区-2”在售商品房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未实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的处理意见,应对其处每套最高50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并且当事人事后及时进行了整改,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按最高处罚额每套5000元的20%的处罚标准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89000元。对于当事人未标明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已售商品房未标示)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并且当事人事后及时进行了整改,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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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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