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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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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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1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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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30 |
2 |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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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138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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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30 |
3 |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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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执异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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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30 |
4 |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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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138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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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9-29 |
5 |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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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02执异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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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5 |
6 |
连国伟、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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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8执异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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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9-18 |
7 |
魏县旭东物资有限公司、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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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民终18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魏县旭东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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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1 |
8 |
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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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8执异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龙岩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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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06 |
9 |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张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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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恢74号之十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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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9-13 |
10 |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张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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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恢74号之十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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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9-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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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10执复16号 | - |
原告- 徐辉 被告- 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 黄有进 程莉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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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G65 | 2020-08-11 |
2 | (2019)津01执恢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天津市福全置业有限公司 李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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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9-07-23 |
3 | (2019)闽民终10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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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1 | 2019-06-27 |
4 | (2018)冀0402民初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任素英 赵志英 河北宁亮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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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4-30 |
5 | (2018)冀0406民初6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磁县振财工贸有限公司 索振财 索梅红 索正文 霍贵连 河北银鼎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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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9-02-14 |
6 | (2018)冀0406民初6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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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9-01-10 |
7 | (2018)闽03民初18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福建省山川新材有限公司 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海油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市南川石化有限公司 何嘉恩 陈培红 福建省蓝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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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8-12-16 |
8 | (2018)冀0402民初38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邯郸市罗孚贸易有限公司 李林海 卢国府 王敏 邯郸市泰然化工有限公司 兰帅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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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12-04 |
9 | (2018)冀0402民初39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邯郸市罗孚贸易有限公司 卢国府 邯郸市泰然化工有限公司 兰帅军 张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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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12-04 |
10 | (2018)闽03民初18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莆田市三江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海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海油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山川新材有限公司 厦门市南川石化有限公司 何嘉恩 陈培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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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9 | 2018-1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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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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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 |
当事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渭南元兴奶畜产业有限公司 渭南高新区大力农业有限公司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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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渭南元兴奶畜产业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大力农业有限公司:-->渭南元兴奶畜产业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大力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2336842021-09-1621:05:00:0渭南元兴奶畜产业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大力农业有限公司3769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9/16/content_9233684.htmlnull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0/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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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皖0202执恢207号陈及秀、方光玉、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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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恢2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方光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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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执恢207号陈及秀、方光玉、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及秀、方光玉、芜湖市同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02执恢2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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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3 |
(2021)皖0202执1138号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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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执11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恽元凤金融不良债权 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俞启海 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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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执1138号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02执11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20)皖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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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4 |
(2020)皖0202民初4561号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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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456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俞启海 恽元凤 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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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4561号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6678500元;二、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1492692.89元,并以本金6678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98%计算);三、被告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对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37元,由被告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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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5 |
(2020)皖0202民初4561号芜湖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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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456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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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4561号芜湖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俞启海、恽元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一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两笔借款本金人民币6678537.4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两笔借款利息共计3910951.52元(以6678537.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8%自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之后利息请判决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二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俞启海、被告四恽元凤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请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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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6 |
(2019)冀0403民初5146号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魏县旭东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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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民初51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邯郸市嘉恩物资有限公司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魏县旭东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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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嘉恩物资有限公司,魏县旭东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魏县旭东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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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7 |
(2017)冀0102民初5049号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诉夏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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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0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北奥冀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夏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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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奥冀商贸有限公司,桂华力,夏璐:本院对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夏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10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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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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