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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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长红建材经营部与泰州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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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2执2362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长红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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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24 |
2 |
杭州临安天扬贸易有限公司、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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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执2565号之一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天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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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0 |
3 |
贵州黔丰晋源劳务有限公司、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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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执2875号之一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丰晋源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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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0 |
4 |
贵州黔丰晋源劳务有限公司、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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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执2875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丰晋源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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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30 |
5 |
长沙海琪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三缘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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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3执保23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长沙海琪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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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0-30 |
6 |
原告贵州黔丰晋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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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民初2064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贵州黔丰晋源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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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31 |
7 |
杭州临安天扬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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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民初116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杭州临安天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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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10 |
8 |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长红建材经营部与泰州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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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2民初270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长红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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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1-19 |
9 |
原告杭州临安天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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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民初116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申请人-杭州临安天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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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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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0602执2875号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2 | 详情 |
2 | (2020)赣0602执2565号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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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50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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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0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企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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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012号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原告王玉飞与被告中企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中车国泰控股有限公司、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与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解除;二、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飞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租金及剩余未付分期租金共计20090.92元;三、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飞支付违约金6500元;四、驳回原告王玉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王玉飞已预交,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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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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