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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弘茂

    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一村333号14幢17-16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2民初2097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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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209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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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0972号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12963.44元优惠计算,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2414.5元,以本金7036.56元优惠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969.8元),暂合计为23384.3元;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14时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八日540469042021-09-0917:29:16:976(2021)粤0112民初2097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重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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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1)粤0112民初168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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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1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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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89号重庆恒弘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12963.44元优惠计算,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2114.5元,以本金7036.56元优惠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769.8元),暂合计22884.3元;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14时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538467452021-03-2417:42:57:502(2021)粤0112民初168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逾期,诉讼,依法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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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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