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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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彭蔚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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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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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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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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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传金、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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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传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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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陈传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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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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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彭蔚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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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彭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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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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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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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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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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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彭蔚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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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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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本院民二庭、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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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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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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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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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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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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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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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超领工程款17144676.08元;二、驳回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三、驳回的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64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460元,由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9616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869元,由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1953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16元;鉴定费413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0610元,由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7331732020-12-3017:26:11:671(2018)粤0114民初12379号原告佛山市博富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工程,公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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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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