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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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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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71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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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713号徐国良、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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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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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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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被告- 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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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黄金729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标准)和黄金591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合约标准)或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等值人民币(以实际清偿之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Au99.95合约的结算价计算);二、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93,85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三、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66,102,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四、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130,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五、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23,926,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六、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34,386,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七、被告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对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上述判决第一至六项所确定的义务,以主债权金额人民币515,000,000元为限(第二至六项所确定的从债务仅限于前述主债务所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4,294.8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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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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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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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被告-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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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黄金950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标准)和黄金400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合约标准)或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等值人民币(以实际清偿之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Au99.95合约的结算价计算);二、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109,6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三、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260,55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四、若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所确定义务的,以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1,860,000,000元为限(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从债务仅限于前述主债务所生),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袁家坪金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编号为云国土资矿〔2017〕25号抵押备案)行使抵押权;五、被告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对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依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义务,以主债权金额人民币1,860,000,000元为限(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从债务仅限于前述主债务所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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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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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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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被告- 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徐国良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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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徐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黄金729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标准)和黄金591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合约标准)或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等值人民币(以实际清偿之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Au99.95合约的结算价计算);二、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93,85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三、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66,102,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四、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130,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五、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23,926,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六、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34,386,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七、被告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对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上述判决第一至六项所确定的义务,以主债权金额人民币515,000,000元为限(第二至六项所确定的从债务仅限于前述主债务所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4,294.8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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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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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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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被告-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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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徐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与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黄金950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标准)和黄金400公斤(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合约标准)或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等值人民币(以实际清偿之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Au99.95合约的结算价计算);二、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109,6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三、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人民币260,55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计算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价金;四、若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所确定义务的,以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1,860,000,000元为限(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从债务仅限于前述主债务所生),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有权对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袁家坪金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编号为云国土资矿〔2017〕25号抵押备案)行使抵押权;五、被告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对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依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义务,以主债权金额人民币1,860,000,000元为限(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从债务仅限于前述主债务所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9,184.7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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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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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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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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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徐国良: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诉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Au99.99标准黄金共计729公斤和Au99.95标准黄金共计591公斤,或向原告支付等值人民币金额;二、判令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年5.8%的租赁费率向原告支付自拖欠租赁费用之租赁日起至实际归还黄金之日止的租赁费用;三、判令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四、判令原告就编号为桂国土资函[2013]1400号《关于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林旺金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函》中所列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债务优先受偿;五、判令原告有权就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即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以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债务优先受偿;六、判令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和徐国良就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所列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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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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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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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徐国良: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诉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Au99.99标准黄金共计950公斤和Au99.95标准黄金共计400公斤,或向原告支付等值人民币金额;二、判令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按每年5.8%的租赁费率向原告支付自拖欠租赁费用之租赁日起至实际归还黄金之日止的租赁费用;三、判令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四、判令原告就编号为云国土资矿[2017]2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袁家坪金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中所列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债务优先受偿;四、判令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徐国良就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所列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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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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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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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8号徐国良: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诉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徐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Au99.99标准黄金共计729公斤和Au99.95标准黄金共计591公斤,或向原告支付等值人民币金额;二、判令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年5.8%的租赁费率向原告支付自拖欠租赁费用之租赁日起至实际归还黄金之日止的租赁费用;三、判令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四、判令原告就编号为桂国土资函[2013]1400号《关于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林旺金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函》中所列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债务优先受偿;五、判令原告有权就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即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以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债务优先受偿;六、判令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和徐国良就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请所列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45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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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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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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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517号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诉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Au99.99标准黄金共计950公斤和Au99.95标准黄金共计400公斤,或向原告支付等值人民币金额;二、判令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按每年5.8%的租赁费率向原告支付自拖欠租赁费用之租赁日起至实际归还黄金之日止的租赁费用;三、判令原告就编号为云国土资矿[2017]2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袁家坪金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中所列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二项诉请债务优先受偿;四、判令上海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徐国良就云南斗月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诉请所列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另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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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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