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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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执180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2 | (2019)浙0105执175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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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劳人仲案字[2017]06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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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7]06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岩岩 葛卫星 梁彩梅 被告- 杭州宅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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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葛卫星、郑岩岩、梁彩梅等12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688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葛卫星、郑岩岩、梁彩梅等12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34625.88元(分别为樊燕6396.44元、裴会宗20038.71元、李鑫23352.93元、易斐52549.15元、汪婷11476.4元、赵永军62395.83元、王星58759.6元、褚银芝9489.83元、陈开叶3375.57元、郑岩岩9272.74元、葛卫星55462.34元、梁彩梅22056.3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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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2 |
拱劳人仲案字[2017]06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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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7]068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郑岩岩 葛卫星 梁彩梅 被告- 杭州宅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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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葛卫星、梁彩梅、郑岩岩等12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7]第68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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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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