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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136265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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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3组团18幢606室(仅限办公使用)
    • 简介:-
    • 行政处罚 4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07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18829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从温州市仰双片区双岙单元D-10地块建筑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渣土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共清运建筑垃圾2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已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一次,案号:[2020]第002-418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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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2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337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7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茅竹岭隧道口)实施了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07月07日,当事人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在处置温州市温瑞平原东片排涝工程一期2标段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过程中,在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茅竹岭隧道口)遗撒建筑垃圾,污染机场大道(茅竹岭隧道口)路面,污染路面面积1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情况;2、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和驾驶员信息;4、《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行政许可的情况;5、《违法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保存和处理情况;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属的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事实。2021年08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3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7月07日在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茅竹岭隧道口)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07月07日对该行为进行整改,清洗了被污染的路面。且该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2次。依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属于温州市区主要街道。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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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详情
    3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2-0353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日,当事人运输由温州市仰双片区双岙单元D-10地块建设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在鹿城区会展路使用牌号为浙C.58309、浙C.16589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线路清运建筑垃圾,共处置建筑垃圾约40立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方式择一缴款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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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详情
    4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404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1532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从温州市仰双片区双岙单元D-10地块建筑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渣土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共清运建筑垃圾20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处罚一次,案号:[2020]第002-418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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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详情
    5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79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机场大道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5-07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门口使用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30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装载的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了路面面积10平方米。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情况;3、驾驶员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和违法车辆情况;4、《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行政许可的情况;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处置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事实;6、现场整改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整改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279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机场大道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桃花岛片区T05-07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门口使用牌照浙C1620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E-30地块)城中村改造工程装载的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16日对该行为进行整改,清洗了被污染的路面。当事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就该案由已被我局行政处罚过2次。依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机场大道属于温州市区主要街道。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33,违法种类: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浙江温州龙湾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温州银行、建设银行、支付宝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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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详情
    6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340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13时00分,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瓯江路22中东侧发现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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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详情
    7 温路政罚〔2021〕04311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14时15分,浙C12695自卸货车(4轴)行经机场大道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57吨。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日对史胧胧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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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8 温路政罚〔2021〕04303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7日21时8分,浙C10691自卸货车(4轴)行经G330国道北段村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07吨。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9日对郭帅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零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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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详情
    9 温路政罚〔2021〕02150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4时30分,浙C24007自卸货车(4轴)行经壬临线K0+7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330国道温州鹿城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0.4吨。2021年6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1日对周美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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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详情
    10 温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67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2021年3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3月4日,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62799重型自卸货车,在温州龙湾区机场大道燃料码头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老港区03-01-10地块建设项目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方量2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车辆及驾驶员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1-0067号),当事人超过三日未提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鉴于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被我局以该案由立案查处3次。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附件(序号34,违法种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支付宝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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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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