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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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奎禄、范昭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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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41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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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19 |
2 |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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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民终23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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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3 |
3 |
松桃苗族自治县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何正涛、江西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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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628执484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松桃苗族自治县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何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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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01 |
4 |
姚学明、仲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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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民终7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姚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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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9-27 |
5 |
松桃苗族自治县综合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何正涛、江西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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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628执485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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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30 |
6 |
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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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4民初2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新越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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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2 |
7 |
程荣君与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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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22民初5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程荣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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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19 |
8 |
何泽武罗忠全与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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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43财保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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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5-31 |
9 |
刘奎禄、范昭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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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81民初57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奎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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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9-17 |
10 |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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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6民终19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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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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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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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2 | (2017)皖0222民初25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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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7-11-12 |
3 | (2017)皖0222民初653号 | - |
原告- 胡美平 被告- 叶明枝 潘尚德 李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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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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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邓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受理,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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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30民初13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浩 邓姣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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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邓姣姣: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邓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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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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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30民初7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周立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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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30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周立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合计995,597.9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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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3 |
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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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30民初7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周立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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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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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4 |
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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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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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赣1130民初1375号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容为:一、依法撤销(2017)赣1130民初1375号判决,并改判决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立松共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000元;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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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5 |
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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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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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1130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周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金生支付工程款62000元;二、驳回原告江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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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6 |
原告江金生诉被告周立松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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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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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江金生诉你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为:1.判令周立松和水利水电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000元;2.判令万叠公司在其拖欠的工程款内予以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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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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