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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邦建筑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陂迳一巷8号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肖汉祥、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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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4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肖汉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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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1-03
    2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肖汉祥、肖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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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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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2020-11-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肖汉祥与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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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4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肖汉祥 被上诉人-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肖世彬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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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4377号肖世彬:肖汉祥与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肖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9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9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94元,由肖汉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69元,由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肖汉祥负担1558.6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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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30
    2

    肖汉祥与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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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43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肖汉祥 被上诉人-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肖世彬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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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4377号肖世彬:肖汉祥与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肖汉祥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8时45分-10时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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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6
    3

    (2019)粤0113民初11116-3号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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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11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汉祥 肖世彬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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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116-3号肖世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上诉状,被告肖汉祥不服本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变更(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05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55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累计逾期付款利息以贷款本金105520元为限);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532998982020-04-2117:34:33:774(2019)粤0113民初11116-3号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初,送达,被上诉人,肖汉祥,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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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4

    (2019)粤0113民初11116-2号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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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11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汉祥 肖世彬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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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116-2号肖世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汉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9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累计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597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4元,由被告肖汉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二十五日532404682020-03-3119:08:00:367(2019)粤0113民初11116-2号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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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5
    5

    (2019)粤0113民初11116-1号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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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1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肖汉祥 肖世彬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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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1116-1号肖汉祥、肖世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一案的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597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依法判决。本案定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529762632019-12-1617:37:59:0(2019)粤0113民初11116-1号原告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肖汉祥、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被告,逾期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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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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