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杨帆、刘勇强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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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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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邬海涛、刘勇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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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邬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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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邬海涛、谢德辉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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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邬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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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邬海涛、谢德辉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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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邬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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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石艳兰、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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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艳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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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꼠伟、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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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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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王琦与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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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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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2020)粤1972执异189号异议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刘勇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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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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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谢德辉与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熊圣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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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谢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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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王亚氓、熊圣辉与胡莉、谢德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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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熊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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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渝02民终7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熊圣辉 被上诉人- 杨智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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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32 | 2020-07-21 |
| 2 | -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孙俊宏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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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9-10-31 |
| 3 | (2017)桂1302民初177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垒 被告- 尹其飞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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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7-08-31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1972执148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 2 | (2021)粤1972执43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 3 | (2020)渝0154执3752号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 4 | (2020)浙0109执685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 5 | (2020)粤1972执1212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 6 | (2020)粤1972执1118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 7 | (2020)粤1972执1065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 8 | (2020)粤0104执2541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3 | 详情 |
| 9 | (2020)粤1972执305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5 | 详情 |
| 10 | (2019)浙0105执3706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1972民初10739号公告应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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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073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杨帆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刘勇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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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10739号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被告刘勇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粤S70266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FNAFRKP7JAC07719、发动机号码:53016349)属原告所有。(车辆价值40000元);2、判决中止对粤S70266车辆的强制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2019)粤1972民初10997号民事裁定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租赁支付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所有权转让及解除抵押证明、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2021)粤1972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EMS邮单及查询为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9月16日09时30分在本院3606审判庭(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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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 2 |
(2021)粤1972执432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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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4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石艳兰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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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432号之一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石艳兰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4360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诉讼材料(东莞市磨而亮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一篇(2020)粤1972执10953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奚锦能《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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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 3 |
(2020)粤1972民初13870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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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8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琦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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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870号之二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本院受理原告王琦与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38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中院廉政监督卡。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琦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5日的工资11343元;二、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琦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6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8375元;三、驳回原告王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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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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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269号公告应诉(熊圣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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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26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邬海涛 被告- 王亚氓 谢德辉 熊圣辉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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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269号熊圣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本院受理原告邬海涛诉被告谢德辉、熊圣辉,第三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称:对于“国奥公司的股东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的基本事实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但其并没有考量到原告举证的局限性,对此,在未组织各方开庭调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此起诉,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已穷尽举证义务列举相关证据证明“国奥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被异议人以及第三人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资料以及书面抗辩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应当按现有证据认定:“国奥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奥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但又未组织各方现场开庭以核查该事实,竟以书面形式开庭,显然审判方式不妥并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错误。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谢德辉、熊圣辉为(2020)粤1972执1065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2.被告谢德辉、熊圣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粤1972执10659号执行案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执行款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为76065.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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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 5 |
(2021)粤1972民初4117号公告应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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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411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邬海涛 被告- 刘勇强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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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4117号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邬海涛诉被告刘勇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称:(2019)粤1972民初155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限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邬海涛办理车牌号为粤SE8087的货车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邬海涛名下”已锁定原审法院的(2020)粤1972执异35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此起诉,具体理由如下:一、(2019)粤1972民初15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将车牌号为粤SE8087的货车过户至原告邬海涛名下”,该判决已明确表明其他债权人无法对案涉车辆进行拍卖执行处理,原审法院裁定明显有误。二、机动车的所有权不应当以权属登记为唯一认定标准,《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指出:“...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可见,法院应当结合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等综合认定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最终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人。三、本案《挂靠经营合同》关于所有权的约定及车辆费用的承担、《付款凭证》已锁定案涉车辆实际上由邬海涛实际出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邬海涛,贵院应当依法撤销对案涉车辆的所有查封措施,并协助案涉车辆完成过户。具体理由如下:(一)邬海涛与国奥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2、权属。甲方所购汽车以乙方的名义办理入户登记。该车的所有权,法律承担责任权和使用权为甲方。4、甲方的办证义务。甲方车辆挂靠乙方后,应遵守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缴纳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及时委托乙方办理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季审年审,按项收取代办费,季审费500元/次,年审费1000元/年,营运证年审500元/年,并随政府规定而变动”。可见,邬海涛以其全款购买的案涉车辆(车牌号:粤SE8087)挂靠在国奥公司名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自行负责车辆的成本经营和运作,缴纳税费、季审年审费用,并承担经营中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案涉车辆上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邬海涛承担。(二)根据DCC储蓄活期明细查询、国奥公司财务、会计通过微信发送的《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份账单》、邬海涛出具的《购买车辆费用明细说明》显示,案涉车辆首付款及其后期分期供车款均系邬海涛个人支付。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中止对国奥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粤SE8087)的执行;2.依法确认案涉车辆(价值100000元)所有权归邬海涛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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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 6 |
(2021)粤1972民初3272号公告应诉(熊圣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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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27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邬海涛 被告- 王亚氓 谢德辉 熊圣辉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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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272号熊圣辉、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本院受理原告邬海涛诉被告谢德辉、熊圣辉,第三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各一份。原告诉称:对于“国奥公司的股东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的基本事实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但其并没有考量到原告举证的局限性,对此,在未组织各方开庭调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此起诉,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已穷尽举证义务列举相关证据证明“国奥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被异议人以及第三人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资料以及书面抗辩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应当按现有证据认定:“国奥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奥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但又未组织各方现场开庭以核查该事实,竟以书面形式开庭,显然审判方式不妥并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错误。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谢德辉、熊圣辉为(2020)粤1972执11181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2.被告谢德辉、熊圣辉在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粤1972执11181号执行案的全部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执行款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为109310。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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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 7 |
(2021)粤1972执432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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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4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石艳兰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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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432号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石艳兰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5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应付赔偿款393443.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888.54元,诉讼费35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29元,合计407859.1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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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 8 |
(2019)粤1972民初20725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王亚氓(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0219690506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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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725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伟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王亚氓 熊圣辉 谢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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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725号之一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王亚氓(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0219690506XXXX)、熊圣辉(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219740426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王亚氓、熊圣辉、谢德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伟支付运费73217元及利息(利息以73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0.4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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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 9 |
(2019)粤1972民初15560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王亚氓(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0219690506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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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560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邬海涛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王亚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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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560号之一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王亚氓(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0219690506XXXX):本院受理原告邬海涛与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告邬海涛与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对应货车的车架号码为LGAX4C35XG3020919)于2019年12月29日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邬海涛支付运费559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597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邬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34.71元、保全费1329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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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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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557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王亚氓(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0219690506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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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557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邬海涛 被告- 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王亚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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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557号之一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7526032Q)、王亚氓(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0219690506XXXX):本院受理原告邬海涛与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确认原告邬海涛与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对应货车的车架号码为LGAX4C358G3020921)于2019年12月29日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邬海涛办理车牌号为粤SE8087的货车的过户手续,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邬海涛名下;三、限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邬海涛支付运费808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0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邬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71.41元、保全费1677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国奥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王亚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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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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