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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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母冉等与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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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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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4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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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1 |
2 |
孟存国等与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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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孟存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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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12 |
3 |
母冉等与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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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民终12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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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0 |
4 |
孟存国等与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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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民终12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孟存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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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0 |
5 |
孟存国与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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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0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孟存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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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1-20 |
6 |
母冉与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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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107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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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1-20 |
7 |
海口金荣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升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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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6民初1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口金荣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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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1-05-30 |
8 |
林燕燕与信用宝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南京策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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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10062号之一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林燕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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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11-27 |
9 |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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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终270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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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1-06 |
10 |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晋城市万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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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45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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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5-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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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夏林章 被告- 惠州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惠州龙腾四海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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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17 | 2018-10-18 |
2 | (2018)粤1302民初705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惠州天辉家缘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惠州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惠州龙腾四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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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8-23 |
3 | (2018)粤1302民初704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惠州市卡尔罗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惠州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惠州龙腾四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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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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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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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民初194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 刘文名 当事人-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美琪 被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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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1民初194号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文名与被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1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请逐项列明):诉讼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2415.13元整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2、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是劳动者,被申请人1是用人单位;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3、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光明区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4、要求确认“易久管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工作APP;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5、要求确认【“易久批管理制度文件”的第19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是公司(被申请人1)要求劳动者(申请人)到固定地点报到,进行考勤管理;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6、要求确认【“证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是公司(被申请人1)要求劳动者(申请人)用“非全日制用工”来逃责从主体资格;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7、要求确认【“证据二”的第1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是用人单位(被申请人1)和劳动者(申请人)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8、要求确认【“证据三”的第1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是用人单位(被申请人1)和劳动者(申请人)之间存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9、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之间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是用人单位(被申请人1)和劳动者(申请人)之间存在实际工作时间是9:00---18:00、用工方式、工资发放等均与全日制用工人员完全相同,该情形符合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要求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责任;合计金额:82415.13元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李美琪 电话:0755-299418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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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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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民初748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 刘文名 当事人-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美琪 被告-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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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1民初748号 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文名与被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7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状原告:刘文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1716,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大围新城2栋202联系方式:13316967982被告一: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43Y323,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2302法定代表人:王朝成联系电话13956092795被告二:北京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37662D,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安家楼西十里67号三层303室法定代表人:王朝成联系电话13956092795案由:劳动争议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0:请求驳回案号深光劳人仲(凤凰)案【2021】828号裁决诉讼请求1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工受伤治疗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080元;诉讼请求1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7020元;诉讼请求1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克扣的工资1860元;诉讼请求1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核算的有责底薪工资390元;诉讼请求1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工作被易久批城市经理周陈军(15150328066)要求交的罚款74元;诉讼请求1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十二个月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122544元;诉讼请求17:请求确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异地社保缴纳申请书》单位意见第4条“因此造成的公司所有损失均由职工本人承担,且向单位赔付十万元违约金”约定无效;诉讼请求1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提供给原告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书面的个人工资清单;诉讼请求19: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一进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劳动报酬相关的资料;诉讼请求20: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一处离职前十二个月劳动关系期间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工资平均日日薪是782.528736元;诉讼请求2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一处离职前十二个月劳动关系期间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8日的工资平均月薪是17020元;诉讼请求22: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2020年07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星期六加班工资47100元;诉讼请求2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0年07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单位应缴社保金额赔偿10400元人民币;诉讼请求2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0年07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单位应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金额赔偿1430元;诉讼请求25:请求依法确认原告2020年07月28日至2021年10月18日上班期间在第一被申请人处星期六上班60天;诉讼请求2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李美琪 电话:0755-299418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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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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