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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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业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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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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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桂鑫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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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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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杨文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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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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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徐敏杰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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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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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赖宁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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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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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福奎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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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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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楼锋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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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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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东白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斯巨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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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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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叶宗军、吴玉兰、张立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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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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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赖宁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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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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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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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85民初519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临安市金裕电缆有限公司 郭裕林 徐立军 黄山市精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路通印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 王梁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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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1 | 2019-09-23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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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1-04 |
3 | - | - |
被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富阳金灵斯特林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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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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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5 | (2017)浙0105民催10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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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9-25 |
6 | (2016)浙0105民初32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王高宏 夏彩霞 杭州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光戈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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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12-18 |
7 | (2016)浙0105民初3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 韩小满 汪建平 厉秀华 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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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12-18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王高宏 夏彩霞 杭州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光戈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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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6-08-25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 韩小满 汪建平 厉秀华 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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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6-08-25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陶学建 吕苗苗 齐辉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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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6-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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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9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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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9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屠国康 孟林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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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983号屠国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屠国康(身份证号码:330621********2316)、孟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5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屠国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188982.37元(该利息算至2020年11月29日,之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浙民泰商银保借字第DK050117000143号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林海对被告屠国康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附注:本公告在浙江法院网刊登承办法官:沈晟88291118-1321代书记员:钱舒颖88291118-13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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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2020)浙0105民初30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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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3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张卉 何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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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张卉(身份证号:330102********0025)、何建辉(身份证号:330127********051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卉、何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499999.9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63592.57元,合计563592.4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6元,保全费3041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2867元,由被告张卉、何建辉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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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2019)浙0106民初24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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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243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敏杰 陈水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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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陈水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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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4 |
(2019)浙0106民初24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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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243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徐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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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陈水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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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5 |
(2015)杭拱商初字第15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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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新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曹钧 傅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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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钧、傅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新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傅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98270.16元及利息(含罚息)496302.62元、复利11576.5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3日,自2015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杭州新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傅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9730元。三、被告杭州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钧对被告杭州新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傅炜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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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
6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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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 张关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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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岑裕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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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7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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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 夏建新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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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临安鼎开电子有限公司、夏建新、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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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8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0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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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0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蔡跃堂 梁木兰 张福祥 高志良 樊升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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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跃堂、梁木兰、张福祥、高志良、樊升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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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
9 |
(2015)杭拱商初字第13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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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3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蒋涛 姚燕萍 朱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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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涛、姚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被告朱东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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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
10 |
(2015)杭拱商初字第1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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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89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吴锡山 丁江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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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锡山、丁江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吴锡山、丁江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届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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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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